辛普森案想到的——机器的法和人的法

一休 发表于 2006-11-16 02:30:58

 

机器的法和人的法

外国法庭中国法庭
   
  

刚才看了discovery关于美国辛普森案的分析调查,有个感觉,美国的法是机器的法,中国的法是人的法。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给那些陪审团成员灌输的是根据当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完全根据当堂证据,完全剔除个人情感,就像原被告双方把一大堆证据倒如一个机器,机器根据这些材料,现有的逻辑,输出一份裁决书。当庭发生的一切决定了最后的结果,庭外的传言,媒体的报道,同情之类的情感都不应该影响裁决,陪审团成员也极力使自己更逻辑化,自己的判断自来对法庭上呈现在他们眼前的东西,你如果想要影响我的判断,好吧,提供更多有利的证据,把你的辩论的逻辑性弄得更强吧。再加上他们被要求做无罪推断,即首先认为被告是无罪的,你不能说服我他有罪,那他就是无罪的。
由于这些原因,尽管陪审团的成员私下里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他们身边的朋友撺掇他们判辛普森有罪,大多数社会大众也这么认为,但是在辩方提出了合理的质疑,检方辩论失误加上决策失误而没有拿出那些很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陪审团只能根据自己在庭上的所见所闻做出判断——本来嘛,自己在社会听说的是一回事,在法庭上,见到又是另一回事了,既然检查官都不拿那些众所周知的证据当作证据,那我就会认为那些众口相传或亲眼所见的证据不是真的,于是根据那些摆出来的证据和法庭上检方落于下风陪审团只能沿着被要求的程序得出一个与大众认为的背道而驰的结论。
一个案件的误判并不能证明美国的现行司法程序是失败的,这个案件的成因主要在检方的一些决策失败和辩方律师的辩论介入点的成功——他们成功的引入种族问题引起的栽赃说——陪审团成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每年都不可避免的让一些无罪的人进监狱,而让一些罪犯无罪释放,误判无法避免。法庭发生的一切决定一切,他们不是没有人为因素,律师,法官,陪审团,这些都是人为因素,他们只是尽量去除情感因素——法庭提供原料,陪审团做出产品,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处理问题的方式就像一台运转的机器,什么都尽量做到程序化,只要人人各司其职社会就会运转的很好。这就是美国,他的表现源于他的国情。
我们的国家也在推行法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想借鉴西方的经验,也想把一切都程序化制度化,发生什么事,只要把所有原料投到机器里,各个部门组成的机器就会按部就班的运转,最后得出一个大家都得接受的结果,这是一套制度,在美国,在西方已经证明了他能运转,无所谓好与坏,问题只在于你喜不喜欢,能不能用,要不要用。
现在我们推行法制化了,可是,具体的国情我们和美国不一样,我们推行法制化,可是社会上大行其道的是人性化,更何况我们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几千年一直是这样,老百姓日常的生活一直也是编织在人际关系的大网里,老百姓办事首先想到的还是请客吃饭,他们不会认为你处在那个位置你就有义务给我照章办事,至少不认为你一定会,所以他们会用他们人情来加强这种必然性,有时候还得和别人来竞争,以保证你一定办那些你必须办的事,保证你能好好办你必须办的事。中国的“机器”除了靠“齿轮”这些硬的装置运转,还得靠“皮带”这些软的联系加上时不时地“上油”才能动起来。
中国的人情味太重了,那些机器化的法制要求真的能起作用吗?会不会有一天法律真的完备了,而它只是挂在墙上的镜框框起来的摆设,人们的行动根据还是另一套人情逻辑,还是必须双管齐下,把两条路都走了才能办成事,那我们岂不是比美国人民辛苦多了?
这还得说是两条路都能走通,事情才能办成,如果两条路自相矛盾,那老百姓就要处处碰壁了。中国讲要依法办事,可是又主张同情弱者,又是做有罪推断的,所以一些看上去社会影响很坏的案件,法官在审理之前就基本上认定被告有罪了,法庭上他在说什么就不重要了,社会已经判定他有罪了,法官主观上一般会随社会的大流,并且他感觉他有平民愤的责任,中国法律在某些时候又会推出严惩一些种类的犯罪的指令,这样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也可以让大众泄愤,于是有的无罪的被判有罪了,有轻罪的被判成重罪了。看看前一阵被热烈讨论的因为冤枉而白白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就知道这样的法律会给一个个体造成怎样的影响。一面要求法制,一面又会在其中加入一些人为的因素,时而把“机器”调紧时而又把“机器”调松,全看当时需要什么样产品。再加上中国的送礼哲学,更多的人为因素被加了进来,相信中国的冤假错案和放任罪犯逍遥法外的情况决不会比万恶的资本主义美国少。
我们的决策者们可以在我们的社会实行什么样的制度上做选择题,不停的做,错了推倒重头再来,老百姓只能承受,只能希望决策者们能聪明些,或者运气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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